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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3-0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社科普及活动经常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市社科普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具有普及人文知识、传播人文思想、弘扬人文精神、提升公民素质等功能的机构或组织,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公益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社科普及主要内容,结合自身工作特色,弘扬正能量,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社科普及活动。

    第四条 在中共安阳市委宣传部工作指导下,安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作为全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市级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考核等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安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机构、组织可以申报社科普及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院(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民俗馆、档案馆、名人故居、文艺演出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二)历史、文化景区,包括特色小镇、人文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场所,包括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党校(干部培训机构)等;

    (四)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包括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具备社科知识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机构和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有社科普及工作计划,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自主有效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二)具有能够较好履行社科普及职能的活动场所、宣传载体、传播阵地或网络平台,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5人;

    (三)具有持续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的经费来源;

    (四)自觉接受市社科联工作指导和对社科普及基地的考核,积极参与全市性“社科普及周”“党的创新理论宣讲”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落实各项社科普及工作任务。

    第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采用机构自主申报、基地所在地社科联(宣传部)推荐、市社科联认定的方式进行,申报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按通知要求按时填报相关材料。

    (二)受理。市直机关相关单位、驻安高等院校、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有关大中型企业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和组织向所在县(市、区)社科联申报,进行初审;未成立社科联的县(市、区)向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统一推荐上报至市社科联。

    (三)认定。市社科联根据申报材料,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社科普及基地,正式命名为“安阳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并颁发牌匾,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凡已入选“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机构,自然认定为安阳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不再申评。

    第九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接受市社科联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督促社科普及基地按时完成交办任务,积极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有效履行自身职责;

    (二)组织社科普及基地积极参加全市和全省的社科普及活动;

    (三)组织社科普及基地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促进社科普及基地有序健康发展;

    (四)在活动资助、课题研究、内容创作、评先表彰等方面支持社科普及基地发展及人才队伍建设;

    (五)支持优秀社科普及基地、优秀社科普及工作者、优秀社科普及作品走出安阳,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荣誉;

    (六)不定期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走访、调研,了解和掌握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和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社科普及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专责,每年按时向市社科联报送本年度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及重点活动方案和上年度社科普及工作总结,工作动态随时报送;

    (二)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经常性自主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广泛利用新媒体、新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社科普及活动,扩大普及活动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推动社科普及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居委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社科普及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共同推进社科普及工作。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基地因机构调整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市社科联报备;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可自愿申请注销社科普及基地称号。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市社科联对已命名的社科普及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结束前,依据有关规定对已命名的社科普及基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参与市社科联组织活动的积极性、交办任务的完成度,举办社科普及活动的场次及效果,以及组织机构、经费保障、阵地建设、队伍配置及培养、社会效益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考核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评优评先中予以倾斜。对考核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对考核为优秀、合格或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命名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是申报河南省社科普及基地的必要条件,凡本市申报河南省社科普及基地的,必须从市级社科普及基地中产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社科普及基地称号:

    (一)不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政治导向发生严重偏差,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有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在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

    (四)利用基地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

    (五)已不具备社科普及基地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社科普及基地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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